律师函不是明星用来做“危机公关的手段”!
2021-08-09

 

最近,谢M浩实名举报后,林X杰、潘XX相继发出律师函。但吴某凡等事件的反转,也让一些网友纷纷开始质疑律师函的可信度。那么,什么是律师函?律师函是用来做什么的?

律师函,是律师根据客户授权,以律师名义对客户委托事项发表专业意见、提出具体要求的法律文书。

发律师函的目的是什么呢?

用律师函对某一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和风险估计,其目的在于以法律尺度和律师的判断,对送达对象晓之以法律事实,动之以利弊得失,让送达对象得出自己的“法律评价”,即“传法达意”。

委托律师发律师函,一方面是想通过“法言法语”来阐述事实(需要注意的是,这个事实,是委托人希望披露的事实或者对委托人有利的事实),从法律的层面和律师的判断来表达观点;另一方面是对另一方起到一定的敦促和震慑的效果。总结一句大白话,就是要告诉对方:小心一点,我请律师了,再这样我要告你了!


律师函有什么作用呢?

高质量的律师声明与律师函往往可以在诉讼前起到关键作用,通过详实的事实描述及全面的法律分析使得对方信服,以起到诉前定分止争之作用,同时,亦可让对方了解我方自身优势所在。因此,律师声明与律师函并非一纸空文,而是自身意思合法、合理的表达,是表达合法要求、诉求的利剑。

1.通过签发律师函,追回拖欠的货款、借款等债务。

2.在没有提起诉讼与仲裁前,通过律师函,达到顺延诉讼时效的效用。

3.通过律师函澄清一些事实、制止侵权行为、履行其他法律告知义务。

4.通知解除合同。

那么,律师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?

律师函的本质是一种委托代理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,对于诉讼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,但律师函并不是真正有效,具体还要法院的认可,如果法院不认可,则是无效的律师函。

律师函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,也不是采取法律手段的必经程序。律师函既是“最后通牒”,也是预先警告,还可以是“先礼后兵“。而之所以发出律师函,也是为了节约双方的诉讼成本,避免争议事项导致双方损失进一步扩大。

如果对方不理会我们的律师函,那么极有可能接下来就会收到司法机关的通知。为了把损失降到最低,很多明智的人在收到律师函之后,会与对方进行磋商,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。

律师函有没有强制执行力呢?
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(试行)(2020修正)第2条第规定,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:(1)人民法院民事、行政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,民事制裁决定、支付令,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,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;(2)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、行政处理决定;(3)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,人民法院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》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;(4)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;(5)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、裁定,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;(6)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。

因此,律师函不属于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。

收到律师函该怎么办呢?

在收到一份律师函之后,不要慌,不要忙,正确的做法如下:

1. 审查律师函格式文本,如果落款没有律师事务所公章,则该份律师函的效力存疑,该律师不排除是个假律师。或者如果确认自己根本和争议事实无关,可以不用理他。如果函中有侮辱、诋毁、谩骂、敲诈等不忍直视的言辞,可以确定,发函者身份不是律师,可以选择报警等方式维权。

2.律师函的格式,大体分为三个部分,阐明基础事实---提出我方主张---告知法律后果。如果和对方存在函中所述争议,但对基础事实或主张有异议,可以和律师或者对方当事人取得联系,提出异议,阐明己方观点和态度。

3.律师函对纠纷事实本身并不直接产生任何实体法律效果,但其可以产生中断诉讼时效、告知主张、提出警告的效果,如果自己确实和对方存在函中所述争议,则应当得到重视,至于采取何种措施(履行义务、主动协商、第三方调解、直接诉讼、等待被诉等),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,如果自己实在拿不准,不妨也去咨询一下其他律师再做决定。

律师函具有正式通知、催告、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,能够约束律师函发出者,警示律师函接受者。面对侵权时,律师函还可以对侵权人巨大的震慑作用,这是一般的聊天和书信无法替代的。当然,律师函的内容归根结底还是由委托方告知的,如果委托人希望通过律师函达到自己的目的,则委托人不可欺骗、隐瞒律师。律师也会尽到核实基本事实的义务,否则会构成侵权,变成一场闹剧。

公关永远不可能把黑的变成白的,当律师函变成一张废纸,损毁的必然是法律的尊严。律师函不是明星用来做“危机公关的手段”,它不应该是强者对弱者的施压的手段,更不是明星用来堵住网民嘴巴的一种工具,而应该是法律专业人士对那些不太懂法的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忠告。

相关法规: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(试行)(2020修正)

2.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:

(1)人民法院民事、行政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,民事制裁决定、支付令,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,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;

(2)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、行政处理决定;

(3)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,人民法院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》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;

(4)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;

(5)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、裁定,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;

(6)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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